在被告收到传票之后,原告其实并不需要直接进行什么特定的行动。因为传票是法院通知被告出庭的一种法律文件,它标志着诉讼程序已经正式启动。此时,原告应等待法院的进一步通知,如开庭时间、地点等。同时,原告也可以继续准备自己的证据和辩护材料,以在庭审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原告在被告收到传票后,主要是保持与法院的联系,并继续为庭审做准备。
对于被告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可写成: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备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效力,其诉请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本案调查范围外的无关内容,应予以排除,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剔除。
汝问之问题,实乃尘世之法律事务。被告若收到短信传票,乃现代科技之便,快速传达法庭之召唤。然短信仅为电子形式之通知,或许为初步之告知。至于纸质传票,乃传统且正式之法律文件,通常亦会随后寄送,以确保被告明确知晓案情及开庭之详情。故,收到短信传票后,纸质传票亦有可能送达。然具体情形,还需依据当地法律及法庭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