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所得,应当缴纳个⼈所得税:
(1)⼯资、薪⾦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取得⼯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所得税;有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按⽉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6⽉30⽇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取得⼯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费所得按⽉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共分为8挡,5000元以内免税;5000-8000元之间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8000-17000元之间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17000-30000元之间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0000-40000元之间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40000-60000元之间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60000-85000元之间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倍率,其计算方式如下:
含税:应纳税额=(含税工资薪金-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需要换算成含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减去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额,和依法确定的其余扣除额后的余额。
非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去5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