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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源头治理实施细则\n\n\n\n实施细则
时间:2025-05-13 02:55:10
答案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源头治理实施细则\n\n\n\n实施细则
答案

信访条例源头治理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具体细则和规定,旨在落实信访主管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立、职权和工作流程

2. 信访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和培训;

3. 信访矛盾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4. 对不实信访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5. 信访统计、分析和防范措施等。

该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推进信访工作的源头治理,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答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论其来源,也不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信访人的具体要求、相应理由和依据,信访事项的来源,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收到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间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事项受理前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2)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3)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4)是否已经过终局性的信访工作程序;(5)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要求;(6)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等。

3.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使得信访人明确得知,这属于告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根据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方式的特点,对于他们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时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做了不同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没有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去向的义务(由收到转送、交办的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告知信访人,并告知向相应机关提出。(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不论是否受理都必须书面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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