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源头治理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具体细则和规定,旨在落实信访主管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立、职权和工作流程;
2. 信访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和培训;
3. 信访矛盾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4. 对不实信访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5. 信访统计、分析和防范措施等。
该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推进信访工作的源头治理,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信访条例源头治理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加强和完善信访制度,促进信访工作经验的交流,便于各级信访机关的规范管理和操作,最终确保信访工作的稳定发展而推出的实施细则。下面是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机构的设置和分类。
二、各级信访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信访工作的程序和处理。
五、信访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六、信访工作的培训和教育。
七、信访工作的信息化。
八、信访工作的保障措施。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指导各级信访机关的规范管理和操作,优化和完善信访制度,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